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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泰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德进与苏德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执字第29号原告苏德进与被告苏德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5)泰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德进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德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泰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