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泰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德进与苏德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泰执字第29号原告苏德进与被告苏德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2005)泰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德进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德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泰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景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