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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汉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忠进与杨建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进,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汉民初字第269号申请人王忠进,男,现年14岁。法定代理人王胜兵,男,系申请人王忠进之父。被申请人杨建华,男,现年23岁。申请人王忠进因被申请人杨建华交通事故,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建华驾驶的陕G309**号小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3000元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忠进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建华驾驶的车牌号为陕G309**号机动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明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