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章月明与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月明,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383号原告章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光耀。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被告吴晓东。原告章月明为与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国峰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月明及委托代理人王光耀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月明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晓东从2007年初开始发生白坯布买卖业务,到2007年5底,经双方结算,被告吴晓东尚欠原告货款162087元。后被告吴晓东于当日出具给原告欠条1份,并口头承诺该款于同年6月10日前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晓东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2087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欠条1份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晓东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欠条1份,证明被告吴晓东欠原告货款162087元。因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欠条载明欠款金额,并由被告吴晓东签名,可以证明原告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5月底,被告吴晓东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章月明货款162087元。本院认为,原告章月明与被告吴晓东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吴晓东尚欠原告货款162087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吴晓东虽系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上述欠款系被告吴晓东以个人名义出具给原告,应由吴晓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此欠款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吴晓东支付货款162087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绍兴市东环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162087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吴晓东直接支付诉讼费用给原告,本院予以准许。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晓东应支付给原告章月明货款人民币1620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42元,减半收取1771元,由被告吴晓东负担。该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晓东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54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峰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