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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孙安民与何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民,何争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孙安民,男,汉族,1946年6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无业。委托代理人司坤明,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争发,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民诉被告何争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王 立 省审判员 郭 军 智审判员 周 庆 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