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陈永根与冯金夫、陈萍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金夫,陈永根,陈萍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金夫。委托代理人:蒋剑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根。委托代理人:周鲁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萍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冯金夫为与被上诉人陈永根、陈萍儿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二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冯金夫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冯金夫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冯金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周吟春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