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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世创石化有限公司与叶建华、毛妙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563号原告浙江世创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马鞍镇华阳村。法定代表人李乐永,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建华。被告毛妙娟。被告杨国根。被告毛文先。被告李春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创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建华、毛妙娟、杨国根、毛文先、李春阳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世创石化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世创石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建华、毛妙娟、杨国根、毛文先、李春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