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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胭脂与焦海玲、韩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胭脂,焦海玲,韩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张胭脂。被执行人焦海玲。被执行人韩云伟。张胭脂申请执行焦海玲、韩云伟道路交通事故人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胭脂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5184.8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海玲、韩云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胭脂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焦海玲、韩云伟有可供��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8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焦海玲、韩云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胭脂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常西刚审判员  张 晔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