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凌关荣与唐鉴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关荣,唐鉴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26号原告凌关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王晔。被告唐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关荣诉被告唐鉴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关荣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袁绍兴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