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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凌关荣与唐鉴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关荣,唐鉴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2026号原告凌关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王晔。被告唐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关荣诉被告唐鉴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关荣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审 判 员  鲁国强人民陪审员  袁绍兴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建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