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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即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村分社与于京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村分社,于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村分社。负责人杨波,主任。被执行人于京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王村分社与被执行人于京涛债权纠纷一案中,因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即民二初字第44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