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童向军与西安邮电学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向军;西安邮电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童向军,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勋,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邮电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法定代表人田东平,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立新,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住,该学院职工/div>委托代理人韩伟,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住,该学院职工/div>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向军与被告西安邮电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向军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向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2元。审判员 袁焕香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