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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临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玉光与周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光,周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临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付玉光。被执行人周升文。付玉光申请执行周升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临民初字第3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玉光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685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升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升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7)临执字第72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升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