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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法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馨雅与张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859号申请人李馨雅,女,200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娟宁,女,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建,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李馨雅与张建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馨雅于200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200元及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