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瑞芳与王小峰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芳,王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801号申请人陈瑞芳,女,194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煤炭工业西安设计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王小峰,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陈瑞芳与王小峰借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小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瑞芳于200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欠款2125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8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