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菊春与洪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春,洪锡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387号原告郑菊春。被告洪锡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春诉被告洪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菊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菊春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绍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