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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07-09-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菊春与洪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菊春,洪锡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387号原告郑菊春。被告洪锡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菊春诉被告洪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菊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菊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郑菊春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余绍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