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露露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露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淳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露露。2007年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07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0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露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露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余露露为窃取财物,先后窜至本村54号吴文军家及58号余康家,踢门入室,在进行大面积翻动屋内物品后,未能窃得财物。同月10日下午,被告人余露露为窃取财物,窜至本村81号张景远家,破窗入室,在进行大面积翻动屋内物品后,未能窃得财物。同月18日晚上,被告人余露露为窃取财物,先后窜至本村109号余小平家和110号陈淑梅家,分别撬门和踢门入室,在卧室内翻动物品后,未能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露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康、张景远的陈述,证人陈六月、余万生、陈百香等人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露露以盗窃为目的,采用撬、踢门等方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露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露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2日起至2008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爱珍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延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