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魏春武、邵建道、刘金敏、王志胜、王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魏春武,邵建道,刘金敏,王志胜,王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负责人:张智荣,主任。被执行人:魏春武,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寨里村。被执行人:邵建道,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考家村。被执行人:刘金敏,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染料助剂厂家属楼。被执行人:王志胜,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河东路。被执行人:王学东,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西埠上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魏春武、邵建道、刘金敏、王志胜、王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