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78号原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芬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宪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杰。原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勇、代理审判员桑伟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曾有布匹染色加工业务往来。2007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染色加工,加工费用为36585.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按时为被告进行染色加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布匹,另被告又追加染色加工业务,计染色加工业务费计10万元,共计结欠原告加工染色费136585.65元。但被告收货后,染色加工费却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于2007年5月5日、5月14日二次出具欠条给原告,并承诺于近日付清,但被告逾期未付分文。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染色加工费136585.65。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染色加工费36585.65元。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曾有布匹染色加工业务往来,即由原告提供染色加工。2007年4月11日,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染色加工,加工费用36585.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按时为被告进行染色加工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布匹,被告欠结原告加工染色费36585.65元。被告收货后,染色加工费却迟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出具欠条交原告为凭,承诺在同月21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未付分文。现原告诉至本院,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加工承揽合同一份、被告于2007年5月14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设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36585.65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然其借故不付,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报酬36585.65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不提出答辩,又未到庭应诉,显属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费36585.6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715元,由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卫星审 判 员  金 勇代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