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关镇。上诉人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用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上诉人上海秀珀装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