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章松康与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松康,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3695号原告章松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茹国钢。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玲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伟星。原告章松康因与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松康诉称:2006年2月18日,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张保涛驾驶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沪A/×××××斯达-斯达尔重型半挂牵引车、沪B/×××××挂通华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从绍兴县富盛镇驶往上虞方向。经104国道1530K+750M绍兴陶堰镇白塔路口时将骑非机动行驶的原告撞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张保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对雇佣人员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225,92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1、医疗费240,600.13元,2、残疾赔偿金58,680元,3、误工费35,4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365元,5、陪护费12,740元,6、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其中剔除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付的120,000元及按90%计算,另赔偿交通费2,3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列被告上海享盈运输有限公司其工商登记名称为上海亨盈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不明确;原告未提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系肇事沪A/×××××斯达-斯达尔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证据材料,缺乏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原告起诉的必备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章松康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