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学刚、武汉华与陆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刚,武汉华,陆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孙学刚,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武汉华,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陆某,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刚、武汉华与被告陆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07年9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刚、武汉华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