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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武侯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兴泰电器厂诉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兴泰电器厂;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斌才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武侯行初字第27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兴泰电器厂(以下简称兴泰电器厂)。住所地:成都市簇桥沈家桥村1组。负责人倪建秋,女,系该厂的个体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杨静,成都市青羊区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杰,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巩兴爵,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斌才,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懿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原告兴泰电器厂诉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兴泰电器厂于2007年9月19日以其与第三人杨斌才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泰电器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兴泰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兴泰电器厂负担。审 判 长  曾 艳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二00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骁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