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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河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供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产业区天达路J—6号。法定代表人:王川,董事长。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供电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496号法定代表人:燕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安徽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培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