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手拉手绣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46号原告绍兴县手拉手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康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崇强。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杰。原告绍兴县手拉手绣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金勇、代理审判员桑伟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邬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手拉手绣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2007年1月初,将一批棉布委托原告代其加工,共计加工费100113.62元。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2007年4月28日转帐计53300元,尚余欠款46813.62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计欠加工费46800元,约定到5月底前归还。然被告至今未付,且被告公司已被贵院查封,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染色加工费468000元。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自2006年11月5日起至2007年1月初,被告委托原告代其加工一批棉布,加工费共计100113.62元。加工完成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2月13日和2007年4月28日转帐计53300元,尚余欠款46813.62元。期间原告多次催要,对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为凭,计欠加工费46800元,并约定到5月底前归还,然被告至今未付分文,现原告诉至本院,酿成纠纷。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杰于2007年5月16日出具的欠条一张、送货单九份、中国银行进帐单(回单)二份及原告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设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46813.62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然其借故不付,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报酬46800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不提出答辩,又未到庭应诉,显属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冠南针纺染整有限公司加工费468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970元,由被告绍兴县杰信绣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卫星审 判 员 金 勇代理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