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杨江锋与陈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楷,杨江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贤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江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勇。上诉人陈楷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7)诸民一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陈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楷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楷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陈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