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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一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一初字第2762号原告崔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申铁旗。被告周某。原告崔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因发现被告婚前有不轨行为,且婚后被告的前女友多次到原告单位吵闹,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就离婚事宜多次协商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被告婚前只是未妥善处理前女友的事宜,虽然婚后前女友去原告单位吵闹,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后生活。原、被告婚后和睦、恩爱,虽有小摩擦,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也未对离婚进行真正的协商。被告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原告解开疙瘩,使得双方可以度过难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良好,后因被告前女友吵闹及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07年8月中旬,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公证书1份、被告提供的照片复印件10张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初感情良好。双方虽因被告前女友吵闹及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原告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尚不够充分,况且被告再三要求和好,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各自冷静,多积极沟通交流,夫妻感情还是有望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跃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