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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马康彦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骏马村第五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康彦,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骏马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灞民初字第905号原告马康彦。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骏马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马杜平,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康彦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骏马村第五村民小组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康彦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康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康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