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鲍朝鲜与鲍忠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朝鲜,鲍忠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鲍朝鲜。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鲍忠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朝鲜诉被告鲍忠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朝鲜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朝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朝鲜负担。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余绍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