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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龙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忠强与朱善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龙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强。委托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善铭。申请执行人王忠强诉被执行人朱善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1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善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6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朱善铭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忠强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从97年1月29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息1.5%计算,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利息5500元)、垫付受理费2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09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执  行  员 李 晓 中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诸葛彦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强,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沧下路49号。委托代理人章魁者,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善铭,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申请执行人王忠强诉被执行人朱善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1日制作的(2006)龙永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善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06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朱善铭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忠强本金27000元及利息(从97年1月29日至履行完毕止,按月利息1.5%计算,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利息5500元)、垫付受理费28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龙执字第409号执行一案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执行员李晓中二○○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诸葛彦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