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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利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与宋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宋天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7)利民初字第886号原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怀民,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桥,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体系部部长。被告:宋天国,男,35岁,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本院于200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天国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宋天于2007年9月18日交给原告车号为浙C×××××的小型客车一辆用于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欠款287000元。案件受理费5605元,保全费用2955元,由原告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凤军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