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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郑瑛、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平,郑瑛,范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张国平。委托代理人王晓骏。被告郑瑛。被告范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郑瑛、范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平以双方已庭外和结为由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允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