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200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颜某伙同张鹏(另案处理)至嘉善县大云镇生态园内,采用老虎钳剪的手段,窃得一台美的立式空调外机上的铜管3米,价值人民币150元。次日晚,被告人颜某至嘉善县大阳(光)服饰有限公司,采用老虎钳剪的手段,在缝纫车间外窃得五台华宝立式七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10米,价值人民币600元;一台科龙立式三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2米,价值人民币100元;在车棚内窃得24寸女式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5元。同月27日凌晨,被告人颜某采用老虎钳剪、折叠刀割的手段,分别在嘉善县大云镇生态园窃得三台美的立式二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3米,价值人民币120元;联盛超市处窃得二台海信立式三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6米,价值人民币300元;雪罗兰女子专业美容大云店处窃得一台志高二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3米,价值人民币120元;仙聚酒家处窃得一台美的立式大二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3米,价值人民币150元;万尔达服装超市处窃得一台奥克斯立式大三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2.2米,价值人民币110元;上海小菜馆处窃得一台美的大立式二匹空调外机上的铜管3米,价值人民币150元。以上被盗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235元。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余良、张鹏、潘月明、王雪珍、夏士杰、孙海林、吉丽、王建武、沈彩萍的陈述笔录;证人富建忠、冯献强的证言;嘉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被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供认与指控一致,对证据经质证亦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7日起至2008年1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老虎钳一把、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扣押的铜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禇宋胜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