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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田高红、姬建韦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杭西刑初字第40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高红。因本案于200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姬建韦。因本案于200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何小怀。因本案于2007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伙同姬某(另处)等人,经预谋后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文一西路绿城育华学校西侧小路上,对被害人刘某、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姬建韦当场从被害人身上劫取人民币225元。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损伤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还认定被告人何小怀系自首。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伙同姬某(另处)等人,经预谋后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文一西路绿城育华学校西侧小路上,对被害人刘某、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姬建韦当场从被害人身上劫取人民币22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田高红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姬建韦事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小怀经拱墅区祥符镇东园村治安执勤队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唐某的发生情况报告、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了遭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等人抢劫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经过情况。2、证人马某、李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目睹被告人田高红等人殴打被害人刘某、唐某的经过情况。3、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唐某被殴打的相关情况。4、证人姬某的证言,证实其伙同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等人抢劫的经过情况。5、损伤检验报告、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6、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的经过情况说明。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何小怀系自首。8、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的户籍证明。9、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的供述,与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部分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小怀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高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6日起至2011年5月5日止)二、被告人姬建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9日止)三、被告人何小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四、赃款人民币225元责令被告人田高红、姬建韦、何小怀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