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营业部与李小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营业部,李小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816号原告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营业部,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路37号。代表人余苏琴。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李小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营业部诉被告李小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营业部撤回对被告李小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凯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千岛湖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