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骆礼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礼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骆礼波。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1月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决定治安拘留拾天;200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6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礼波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骆礼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骆礼波伙同他人至嘉善县魏塘镇新光村高家宅基9号处,削断窗栅钻窗入内,窃得王春根停放的牌号为浙F×××××的珠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365元,后被告人骆礼波在驾车逃逸过程中被抓获,赃车被追缴。200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骆礼波伙同他人至上海市市金山区枫泾镇新义村8组3047号处,钻��入内,窃得叶增华家的硬壳红双喜香烟三条、大红鹰香烟一条、红利群四包,价值人民币4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骆礼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春根、叶增华陈述,证人张引军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摩托车浙F×××××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骆礼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骆礼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骆礼波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骆礼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08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禇王静中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