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俞宏兵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宏兵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善刑初字第3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宏兵。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7)善检刑诉字第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宏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7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俞宏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俞宏兵至嘉善县大云镇云溪南路5幢1梯402室,采用背顶脚蹬等方式,强行顶门锁后撞开木门进入,对室内物品进行翻动并在卧室衣柜里的青色手提包内窃得现金12.6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卫荣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白手套及硬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宏兵以背顶脚蹬门锁方式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俞宏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俞宏兵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宏兵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1日起至2008年7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禇王静中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