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房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世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房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1751号。法定代表人丁庆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志华、丁达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南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8元,减半���取8,5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