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民三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詹建国、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詹建国,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三初字第105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菊花园3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优民、张增光,陕西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建国。被告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1号。法定代表人辛瑞继,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詹建国、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