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与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4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魏建军,主任。被执行人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堂,经理。当事人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与陕西省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2002)新行执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于200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无支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2年9月18日中止执行。2007年7月18日恢复执行,本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由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新法执字第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审判员 白小卫审判员 王长安审判员 齐 欣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