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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兴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