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兴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诉杨某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兴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海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