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下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4-04-27
案件名称
高海涛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下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海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高海涛潜入本市下城区德胜东村某室杨某家中,窃得金项链一条、利群牌香烟一条。嗣后,被告人将金项链销赃给本市江干区五福村一打金店,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海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方某、梅某的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现场勘查笔录、指纹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涛未经许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海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08年6月14日止)。二、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高海涛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敏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