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杨国炎与杭州福祥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杨国炎。被告杭州福祥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炎诉被告杭州福祥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炎以原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国炎负担。审判员 叶 丽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允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