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善民二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陆立伟与朱斌、冯和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立伟,朱斌,冯和冰,陆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善民二初字第746号原告:陆立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建富,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斌。被告:冯和冰。被告:陆雪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立伟与被告朱斌、冯和冰、陆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立伟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斌、冯和冰、陆雪娟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立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斌、冯和冰、陆雪娟和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