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二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余诗忠与周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诗忠,周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817号原告余诗忠,农民。被告周建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诗忠诉被告周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诗忠撤回对被告周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诗忠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剑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