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与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火车站分理处,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火车站分理处,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号。负责人雍文革,主任。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吊桥街02号。法定代表人王明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火车站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西安东海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03年7月10日中止执行,2007年7月18日恢复执行,本院已再次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由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住所地不明无法送达,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3)新法执字第2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审判员 白小卫审判员 王长安审判员 齐 欣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