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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07-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东诚纺织品有限公司、陶建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605号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才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世雄。被告绍兴市东诚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佐娟。被告陶建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东诚纺织品有限公司、陶建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花为媒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