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博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博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1053号原告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志明。委托代理人杨关校。被告杭州博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森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恩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金华汉生机电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亦波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