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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童某乙、童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童某乙,童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童某甲。委托代理人余学军。被告童某乙。被告童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甲诉被告童某乙、童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童某甲于2007年9月14日因病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童某甲诉被告童某乙、童某丙赡养纠纷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某甲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