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童某乙、童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童某乙,童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1322号原告童某甲。委托代理人余学军。被告童某乙。被告童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甲诉被告童某乙、童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童某甲于2007年9月14日因病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童某甲诉被告童某乙、童某丙赡养纠纷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童某甲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