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咸渭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闫某某、刘某某、闫某冬申请执行王某、陶某、郝某某、张某某、惠某某、冯某、冯某某、邓某、邓某某、咸阳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刘某某,闫某冬,王某,陶某,郝某某,张某某,惠某某,冯某,冯某某,邓某,邓某某,咸阳市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渭民执字第0028-3号申请人闫某某,男。申请人刘某某,女。申请人闫某冬,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陶某,男,。被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系郝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系冯某之母。被执行人邓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男,系邓某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吴爱兰,经理。本院在执行闫某某、刘某某、闫某冬申请执行王某、陶某、郝某某、张某某、惠某某、冯某、冯某某、邓某、邓某某、咸阳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5174.08元,已执行回12000元未执行163174.08元,现已将张某某的工资协助扣划到法院账户,其余被执行人都在服刑暂时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已确认,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咸渭民执字第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张 正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