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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上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997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3个月;1998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00年8月被劳动教养2年;2003年6月再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6个月;2007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强制戒毒。2007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07年8月4日和5日中午,利用在上海和安贸易有限公司(本市上城区万安城市花园西苑9幢103室)做驾驶员有公司钥匙的便利,趁双休日公司无人之机,进入公司先后窃得清华同方超翔V1250电脑主体1台和兼容主机1台(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5744元)。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曲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发票、尿样检测报告、医疗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3日起至2008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盛强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