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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碑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07-09-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碑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刘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海宁,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孙军生,陕西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200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